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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
来源: | 作者:prodcf3cd | 发布时间: 2017-12-24 | 1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0330)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4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审批;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台港澳人员就业部受理。

(二)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在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不得在沪就业。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由境外公司出具了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4、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5、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6、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且不能使用废旧纸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不得复印、须用中文填写

2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须有工商部门的有效年检章

3

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

履历须包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4

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5

劳动关系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

6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正本及复印件

1

纸质

本人有效的证件

7

本人证件照片

正本

3

照片

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

8

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视具体情况而定

 

纸质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1、申请表格须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2、上述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调查等工作的义务
        3.配合审批机关提供与申请相关材料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台港澳人员就业部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
2. 网上接收
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21)12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台港澳人员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许可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审批。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发证。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 28951900)申办签注和暂住手续。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网(网站: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