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A在外地设办事处B并聘请当地人甲为办事处B的负责人。因甲的户籍在外地,A公司无法在本公司所在地直接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公司找到与办事处B在同一城市的C公司,请求C公司为甲代缴纳社会保险费。A、甲、C三方也为此订立了3方协议。协议明确:“甲为A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C只代替A缴纳甲在异地的社会保险费。C与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以后甲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甲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
1、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甲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3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当地的社保中心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是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救治、看护受伤员工,收集、整理申报工伤等相关资料的责任;C代缴社会保险费,因此负申报工伤、领取待遇的责任。
2、A、甲、C订立了3方协议,从而明确3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该协议有效,由A承担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如果无效,则C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呢?首要条件要合法。协议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方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尽管3方协议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了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由C公司承担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但根据3方协议所体现的内容,我认为应该允许已承担相应费用的C公司向A追偿。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是有风险的。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任何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解决这个案件,首先要弄清楚A公司、C公司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判断员工的实际用工主体时,常用的两个因素是: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由谁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两者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用工主体呢?像本案例中,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C公司缴纳。虽然3方签订了3方协议,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排除C的责任。在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时,社保机构在履行相应手续、支付相应待遇时,往往会以C公司为用工主体,由C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样并非说3方协议没有任何作用,其可以作为证据判断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C公司可以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